《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由離婚律師分享。
涉外離婚案件應以原告以被告為屬地管轄的一般原則為基礎,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由其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情況除外:
(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中國結婚后,已在國外定居的華僑,如果以婚姻締結地國家的法院應由婚姻締結地國家的法院管轄為由,居住地國家的法院對離婚訴訟不服,雙方回國請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以由原婚姻登記地或者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三)中國公民均在國外但尚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