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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必須到庭的被告人。
1.離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判決。由于離婚訴訟涉及當事人的身份關系,離婚案件必須調解,法院一般應謹慎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公告送達除外。 2.被告經法定傳喚拒不到庭的。由于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有照顧子女的義務,不出庭不能查明相關案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因此,兩次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傳喚其到庭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