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由深圳律師分享婚姻家庭糾紛的原因,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情感基礎薄弱。一些青年男女單方面認為《新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制定、修改和實施非常寬松和人性化。當他們相遇時,他們一見鐘情,沒有深入了解對方,也沒有忽視父母、親戚和朋友的勸阻。地基不牢,地搖。在日常生產生活中,雙方的性格和缺陷都被清晰地揭示出來?!罢J識時間短,缺乏相互了解”等成為他們解除婚姻或離婚的原因。這種“閃婚”往往來去匆匆。通過調解,更多的人揮手告別,更少的人無法調解或做出決定。
(2)喜新厭舊。在這一類型中,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提出解除婚姻還是離婚,絕大多數都是由于原居住地條件惡劣,家庭貧困。近年來,當你出去工作并擁有財富時,你為自己感到驕傲。你對自己的原配感到有些“土氣”,告訴自己“門不對,門不對”。你寧愿給對方更多的財產,把對方送走,也不顧對方和孩子的感受。
(三)弱概念型。一是婚育觀念淡薄。你的未來沒有計劃?!叭绻阌心?,你就會是媽媽;如果你有錢,你就會有一個家”。一些好逸惡勞、貪圖享樂的無知女性認為“嫁漢,穿衣吃飯”。只要對方能讓自己舒服,他就可以和任何人住在一起,哪怕他是丈夫背后的情婦。有些憤世嫉俗的男人認為有錢了就應該好好享受,卻忘了家里有老人,有妻兒,在外面大吃大喝。二是法治觀念淡薄。對法律法規的片面理解。在農村,很常見的說法是“只要分居兩年以上,就自然解除”,“婚姻是自愿的,離婚是自由的”被曲解為無限制。非法同居、無效婚姻、重婚等。,導致糾紛甚至不同程度的離婚。向婚姻借錢,包辦買賣婚姻也時有發生,這些都埋下了婚姻糾紛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