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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享法院離婚的相關事項

律師分享法院離婚的相關事項

法院離婚又稱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請求離婚,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于雙方對離婚有異議的案件,包括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即使雙方同意離婚,也無法就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并做出適當處理,離婚律師提供以下法律知識。

法院離婚又稱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請求離婚,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于雙方對離婚有異議的案件,包括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即使雙方同意離婚,也無法就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并做出適當處理,離婚律師提供以下法律知識。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下列情況下,應采用特別屬地管轄權:

1.被告離開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失蹤或者被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人被勞動教養或者被收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事人員對非文職軍事人員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被告人團級以上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都在國外但尚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可接受的情況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2.未判決離婚、調解、友好離婚案件,原告在六個月內無新情況、新原因再次起訴的;

3.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離婚案件的,無新情況、新原因,六個月內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條件

1、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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