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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婚姻家庭糾紛中的各個問題與對策

信息來源:www.juveboost.com | 發布時間:2022年02月14日

我國婚姻家庭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我國婚姻家庭糾紛解決機制的對策如下。

(一)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功能退化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訴訟成為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的主要方式,人們已經習慣于通過訴訟來解決各種糾紛。媒體繼續鼓勵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采取積極行動,通過反抗的方式解決糾紛,甚至使訴訟成為一種社會風尚。在這種主流法律思想的影響下,以調解為標志的非訴訟婚姻家庭糾紛解決機制被認為是落后的,與現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馳,被忽視甚至否定,逐漸走向沒落和邊緣化。

(二)輔助調解機構和司法機構不完善。

目前,從訴訟與非訴訟的外部糾紛解決機制來看,沒有承擔訴訟與非訴訟銜接任務的法律載體;從我國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內部來看,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都存在不完善的制度設置。家庭訴訟案件按一般民事程序審理,婚姻家庭案件在審理期限內容易審理,但并不能真正解開心中的結。經審理,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執行困難的。

(三)程序立法滯后,婚姻家庭糾紛訴前調解原則尚未確立。

為貫徹落實我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了四部關于貫徹實施《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其中增加了一些程序性規定。然而,我國婚姻家庭訴訟程序的立法不系統、分散,不利于操作。同時,雖然我國法律確立了離婚訴訟應當調解的原則。然而,對于調解是否是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的必要程序,存在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離婚案件理論上應該強制調解,但“應該”只是主張而非強制。有人認為離婚案件的調解應該是強制性的,調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的必要程序。

(一)建立非訴訟主導、訴訟保障的婚姻家庭糾紛解決機制

轉變觀念,加強婚姻家庭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訴訟作為一種特殊的糾紛解決方式,是我國司法制度的核心。訴訟制度雖然有其優點,但并不完善,其固有的弊端也很明顯。必須更新觀念,倡導運用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樹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權威性,彌補訴訟的不足。建議加強立法和宣傳,大力推進婚姻家庭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引導公眾及時更新觀念,更加重視非訴訟機制在解決婚姻家庭糾紛中的價值,構建以非訴訟為導向、以訴訟為保障的婚姻家庭糾紛解決機制。建立以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為基礎,以司法訴訟為保障的互動機制,在組織平臺、銜接程序、協議效力等方面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工作銜接,構建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無縫銜接、高效運行、功能互補、相互促進、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為解決各類婚姻家庭糾紛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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